天然氣用戶意外綜合保險簡介
民用戶方案(20元/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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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期限
用戶自ATM機投保之日起,保險三日后生效,期限一年 。
二、投保須知
(一)主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年齡限80周歲以下,子女年齡限1周歲以上,80周歲以下。保額分配規則為:
1.若主被保險人有配偶和子女,則主被保險人和配偶各40%,子女合計20%,若子女有多個,則子女保額在各子女間平均分配;
2.若主被保險人無子女和配偶,則主被保險人的保額為總保額;
3.若主被保險人只有配偶(子女),則配偶(子女)的保額在被保險人和配偶(子女)之間平均分配;
4.18周歲以下的子女,每人意外傷害保額以5萬為限,超過部分無效。
配偶、子女須為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存在配偶、子女關系的人員。
(二)本保險適用條款為:《平安燃氣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平安燃氣用戶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家庭財產保險條款》、《平安民用燃氣家庭財產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平安附加家庭輔助金保險條款》、《平安燃氣用戶意外傷害保險附加租房費用補償保險條款》,詳細內容請登錄www.pingan.com網站查詢。
(三)保單查詢、服務電話、報案電話:95511。
三、保險責任摘要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燃氣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燃氣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二)款約定的傷殘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傷殘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燃氣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標準編號為JR/T0083—2013,簡稱《傷殘評定標準》)所列傷殘之一的,保險人按該《傷殘評定標準》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并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1.當同一保險事故造成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應首先對各處傷殘程度分別進行評定,如果幾處傷殘等級不同,以最重的傷殘等級作為最終的評定結論;如果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相同,傷殘等級在原評定基礎上最多晉升一級,最高晉升至第一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傷殘評定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傷殘,保險人按合并后的傷殘程度在《傷殘評定標準》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傷殘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傷殘程度在《傷殘評定標準》所對應的傷殘保險金。
在保險期間內,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以保險單載明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
(三)醫療保險責任
本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燃氣意外傷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險合同釋義的醫院(以下簡稱“釋義醫院”)進行治療,保險人就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實際支出的按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必要、合理的醫療費用超過人民幣100元部分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發生意外傷害保險事故,保險人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不超過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對該被保險人的本項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如果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則保險人只承擔合理醫療費用剩余部分的保險責任。
具體保險條款請向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網點索取。